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范孝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一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不動產謄本所載,共有擔保地號尚有新庄段十二小段1190地號,則貴公司未一併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有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2項之規定。如欲一併聲請,請提出上開土地第一類謄本。
二、第三人 陳瑛慧 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及108年5月24日借款
150萬元、100萬元部分,請提出依放款借據約定,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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