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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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台灣尖瑞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倫 訴訟代理人 李素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年3月20日之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3月20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1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尖端生技│遠百企業股│合作金庫商│02078-8│56,175元│104年2月1日│NP0000000││││國際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業銀行灣內││││││││公司李銘倫││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