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原   告  彭笋妹
         彭銘豐
         徐銘祥
  共   同  溫瑞鳳
  訴訟代理人
  複 代 理  葉麗芳
  被   告  宋盛明
         陳文龍
  右 一 人  林寶珠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
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