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原 告 彭笋妹
彭銘豐
徐銘祥
共 同 溫瑞鳳
訴訟代理人
複 代 理 葉麗芳
被 告 宋盛明
陳文龍
右 一 人 林寶珠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
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