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小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