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94年度南簡字第2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遷讓房屋部分,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玖
萬叁仟肆佰元;給付租金部分,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
捌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合計二者為新台幣玖佰肆拾叁萬伍
仟貳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捌
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
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