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一件併處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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