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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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呂傳勝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
事實
一、丙○○明知建宏出版社出版之「高級中學基礎生物」一書中所刊用如附表所示「梅花鹿」等二十六張照片,分別為如附表所示攝影著作權人甲○○等十一人所著作,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銷售,自民國八十八年元月間起,在其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住處編著「簡明高中基礎生物(全)」參考書時,未經上開攝影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上開攝影著作於其編著之上開參考書上,迨於八十八年八月上旬編著該參考書完成,即於同年月十三日與建宏出版社簽約授權發行該書以獲取定價百分之十五之版稅,利用不知情之建宏出版社於台北縣三峽鎮印刷廠連續印刷該書成冊,陳列於台灣地區各書局販售,侵害如附表所示甲○○等十一人之攝影著作權。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甲○○等十一名告訴人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固坦承引用「高級中學基礎生物」一書中所刊載之照片於其所編著之「簡明高中基礎生物」參考書中,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所編著之參考書與「高級中學基礎生物」教科書同屬於建宏出版社發行,建宏出版社之負責人乙○○委其編著參考書時,曾交付「高級中學基礎生物」樣書供其參考,並出示攝影著作權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告知其內之攝影著作均可引用云云。惟被告右揭侵害著作權之犯行,業據告訴人甲○○等十一人指述歷歷,並提出附表所示二十六張攝影著作之底片或沖洗原件資為享有攝影著作權之證明,而被告確實重製印刷上開照片於其所編著之「簡明高中基礎生物」參考書中,復有卷附該參考書二冊可憑比對,經核無誤。且查,依卷附各該攝影著作人所出具之與建宏出版社之同意書,均表明一次使用為原則,已限定使用於該出版社所出版之高級中學基礎生物教科書,不及於該出版社所出版之其他書籍,建宏出版社本無權授權被告使用上開攝影著作,而被告既自承建宏出版社負責人乙○○曾出示前揭同意書,以被告之學識經歷(被告為國立海洋大學研究所畢業,任教於格致中學),當無誤解該同意書之可能;其雖一再辯稱建宏出版社之負責人乙○○曾出示上開同意書,口頭授權其使用該等攝影著作云云,惟此除為證人乙○○所否認外,參酌被告復自承所編著之參考書內另重製多幅龍騰出版社出版書籍所刊用之攝影著作,亦均未曾得攝影著作權人或龍騰出版社之授權或同意等情以觀,被告辯稱因得建宏出版社授權始引用該出版社出版其他書籍所刊用之照片云云,無非臨訟飾卸之詞,本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建宏出版社代其印刷重製他人之攝影著作,為間接正犯,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似,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有所異者,僅在於九十一條第二項另有「意圖銷售或出租」該項加重刑罰之構成要件,是凡該當於九十一條第二項犯罪構成要件者,莫不該當於同條第一項之犯罪構成要件,惟僅應論以該條第二項之罪名,毋庸贅論該條第一項之罪,是公訴人認被告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並指二罪間有牽連關係,尚有未洽,附此指明。爰審酌被告身為高級知識份子,竟漠視他人智慧著作權益,原極可議,惟念其前無犯罪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為憑,素行良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非無可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紀錄表可稽,經此科刑教訓,當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正值壯年並現有正當職業,遽令其與社會隔絕而執行短期自由刑,不僅不利於其自身之再社會化,於社會知識經濟發展亦有所害,本院認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四年,期以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
意圖銷稠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