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東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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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竹東秩易字第三號
聲請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被處罰人甲○○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以東警刑秩第二一八一號處分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分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三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算一日,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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