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為其犯嫌重大,經拘提始到案,有逃亡事實,且其於偵查時竟陳報假居所,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年八月廿五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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