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陳彥宏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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