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7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雪鳳
被   告  張介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71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2年8月21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9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張介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張介榮前向原告承租臺南市○○區○○
街○○號房屋。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25日間,委託信
義房屋 仲介 ,將房屋出售予訴外人 張瓊文 。因租約尚未到期
,遂由被告向新屋主繼續承租,原繳押租金亦由新屋主承受
。但被告張介榮在房屋移轉之前即積欠原告租金,經原告以
存證信函催告後,被告已清償一部分,惟尚欠新臺幣25,000
元未付。被告遂書立借據1紙,同意於101年11月31日前清償
,至今尚未給付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1紙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審閱原告提出之借據影本,核與原告主張相符,認原
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其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律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1,000元(第1審
裁判費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同時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1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故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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