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陳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0,10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