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鴻英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京國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壹
訴訟代理人  胡程鵬
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漏水原因,檢方在偵辦中,請求暫時停
止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雖以某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法律關係尚無訴訟繫屬
於法院,即未為他訴訟之訴訟標的者,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
182條第1項命中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8號著
有判例可參,查聲請人主張本件漏水原因,檢方在偵辦中等
語,而該案目前既尚於偵查中未起訴,該法律關係,尚無訴
訟繫屬於法院,揆諸上說明,自無從命中止訴訟程序。
三、又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
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該法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命
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但應否中止訴訟程序
,仍依法院之自由意見決之,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93號
判例意旨參照。另該法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
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
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
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從而在民事訴訟繫屬中,即使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
,可能牽涉民事訴訟之裁判,但是否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法院仍有審酌之權限,並非訴訟當事人一經提出聲請,法院
即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查聲請人主張本件漏水原因所涉
犯罪嫌疑,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
中涉有犯罪嫌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調查事實
之拘束,亦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是聲請人聲
請裁定停止訴訟,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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