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三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朱中和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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