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 曾福順 即福順工程行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0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附繕本一份)、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法定代理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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