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兼丁○○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茹茵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兼丁○○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