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丙○○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