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1號被告甲○○上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5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2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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