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告 黃文桂 即 黃世鍇 繼承人原告 黃文華 即黃世鍇之繼承人原告 黃宗鉉 原告 黃肇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黃四房 法定代理人 黃種智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