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文德 相對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士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二、陳明相對人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