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董恒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1年度司催字第2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