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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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2號原告 沈容華 (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兼代表人 陳保基 被告 許桂森
王忠恕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法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
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