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 蔡瑞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馨心 (原名張菁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98,27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32,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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