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朱金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冠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億4986萬7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4萬5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4萬549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