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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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68號原告 楊雅婷 被告 高浚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33號),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本案詐欺犯行(詳該刑事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示),其被害人並無原告楊雅婷,是原告並非本案被害人,其非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明。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