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楊志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盈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