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翊玟 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第2項、第3項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8,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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