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四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又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八八號),並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