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EV全球車公司EVGlobalMotorsCompany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有所不當,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邱育佩迴避,觀其所舉之原因係以其不適任且偏頗、濫判為由,核與上述說明之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乃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之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