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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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245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5年1月14日經本院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候,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可認為逃亡,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之法定事由,爰予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於法要無不合,准以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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