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本院於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並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因犯傷害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八年中簡上字第二三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