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原告 江合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被告 江來匏
李淑貞 葉儀菁 葉儀冠 葉儀誌 葉龍彥 葉信彥 葉儀正 葉儀桾 林瑞美 葉鑫彥 蕭蘭英 蕭德實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周安妮 被告 蕭翠英
陳粉花 蕭立凱 蕭美慧 王滿 蕭既安 蕭明敏 蕭琇汶 蕭宏德 蕭宏善蕭柴英 簡錦娟 簡金滿 簡能意 簡素月 簡春子 簡照美 簡素蘭 簡惠玲 潘彥志 潘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及101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不動產標示部分,編號三有關「公館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文化段」;編號五有關「公館段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權段0000-0000號」;編號四及編號六至編號二十有關「公館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權段」;附表二編號五內有關「簡意能」之記載,應更正為「簡能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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