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761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呂峰瑲
賴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