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樂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1年度執聲字第474號卷第2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僅嗣應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不良(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及非難之重複程度、犯罪手段之異同情形、侵害之法益性質、各次犯罪行為之時間及空間密集情形、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暨受刑人表示家中尚有行動不便之母親及未滿12歲之女兒,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111年度執聲字第474號執行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4日108年6月5日109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12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726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0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50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651號判決日期109/03/20109/06/30110/06/0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50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0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02110/02/25110/1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21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47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94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657號判決日期110/08/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6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1/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號(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