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原交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米志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害人張○○大腿挫擦傷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