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游世郎 被告 周慧怡 上列被告因涉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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