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8號聲請人台灣豪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怡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詩涵┌───────────────────────────────────┐│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新臺幣)││考│├──┼─────┼────┼───────┼─────┼─────┼─┤│001│台灣豪頓股│台北富邦│107年3月10日│90,000元│JG0000000││││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張怡隆│五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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