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訴更㈠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訴更㈠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更㈠字第三號
原告①甲○○
②丁○○法定代理人乙○○被告②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八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五號)移送前來,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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