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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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即被告NGUYENVANTHOAI(中文名: 阮文話 )指定辯護人 桑銘忠 律師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業經本院宣判,爰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NGUYENVANTHOAI(中文名:阮文話,下稱阮文話)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18號、第1713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阮文話否認犯行,然依證人即共同被告 武德選 偵查中之供述、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品等證據,足認被告阮文話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阮文話於犯案後逃逸無蹤,具有逃亡之事實,且犯後與共同被告武德選相互推諉,復有多位證人均為逃逸外勞,而均尚未到案,又供犯罪所用之重要證物兇刀亦未經扣案,顯有事實足認其等有滅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程序,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2年6月26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分別自102年9月26日、同年11月26日、103年1月26日、同年3月26日、同年5月26日及同年7月2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阮文話以本件已宣判為由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然查,本案雖業經宣判,惟本件尚有上訴之可能,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尚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被告阮文話之前揭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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