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恩鵬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曉陽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吳玉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8日上午11點2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訴原告就民國102年7月9日、同年月20日曾分別交付租金
新台幣15,000元、9,000元予本訴被告乙節,若有其他主張
或舉證,請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高世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