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明儒 (原名:楊
秋萍)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1,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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