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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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建宇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建宇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04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建宇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046號受理,前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因被告家中尚有母親待照顧,且被告被羈押前有固定住所及職業,當無逃亡之虞,所犯均非屬5年以上重罪,亦無串供之虞,為此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本案係發生於00年0月間,檢察官於99年6月間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304條之罪嫌,但被告於99年
10月27日原審準備程序到庭後,即逃匿無蹤,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後,依法發布通緝,迄100年3月15日始經另案緝獲,此觀本案相關案卷即明。而被告被訴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強制罪,復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累犯)在案。查被告有逃亡事實,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現上訴在本院審理中,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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