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七六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第三審上訴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死亡,有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函送之除戶戶籍謄本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賴忠星法官林勤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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