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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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貼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一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貼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萬4,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玉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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