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郭鳳珠

被告 謝清沛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8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110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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