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原告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而 訴訟代理人李旦律師
江俊賢 律師被告 劉育芳
吳學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
連堂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查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劉育芳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及被告吳學亮應返還原告600萬5000元,嗣於民國105年5月2月17日以聲請追加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劉育芳應返還原告2550萬元,及被告吳學亮應返還原告898萬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448萬3000元【計算式:25,500,000+8,983,000=34,48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55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9萬3688元,尚應補繳2萬1824元(貳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納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