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威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威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俊威與 許紘捷 前因開槍糾紛(下稱前案)涉訟中,致吳俊威對許紘捷心生不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巷○○號住處上網,於個人臉書帳號LeopardColors之網頁留言「操你嘛B不想等。做一次解決。不是你們我不會那麼難過。操你嘛許紘 捷黃 大頭棺材買一買。過年前送份大禮給你們。剩下的心知肚明沒大禮也收的到小禮─覺得這感受押我一年,火力我籌備好,現在就是表明,我要找你打仗!」、「操你嘛準備好收禮!錢不處理來揪輸贏。又報警。幹。這趴事關也要去關。五人交保共26萬。你要我賠你可以。10萬是給你安家費。6萬給那我不知到誰。什麼鬼的 陳冠南 你還是得給我10萬。過年前沒處理叫人幫你們準備收屍」、「我要睡了就這樣。遊戲開始。期限過年前送你上山頭。我三五好友都通緝,你想現找那一個。留言給我囉」等文字,以加害許紘捷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許紘捷,使許紘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許紘捷於當日下午2時許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紘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在前揭時地以個人臉書貼上前揭文字,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伊當時於住處以手機張貼文字在個人臉書上,係因前案糾紛告訴人要求伊給付10萬元,而與告訴人在吵架,伊張貼文字僅在抒發心情,伊並無恐嚇告訴人之意思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上網在個人臉書帳號Le
opardColors臉書網頁張貼之文字及告訴人回應之文字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此節,有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證甚明(見104偵3394卷第4至5、31頁),復有被告個人臉書留言內容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104偵3394卷第7至8頁),並為被告所坦認無誤且不予爭執(見104偵緝563卷第16至17頁),堪信為真。
㈡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觀諸被告於個人臉書上第一筆留
言「操你嘛B不想等。做一次解決。不是你們我不會那麼難過。操你嘛 許紘捷黃 大頭棺材買一買。過年前送份大禮給你們。剩下的心知肚明沒大禮也收的到小禮。覺得這感受押我一年。火力我籌備好。現在就是表明我要找你打仗」,業已指明告訴人姓名,足以具體特定該段文字內容所指之對象包含告訴人;再徵以告訴人於本院訊問中陳述:我有將被告加入個人臉書之好友名單內,被告發文,我手機就會收到,就看到訊息內容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並佐以被告與告訴人原係認識之友人關係,是時被告正因前案開槍糾紛尚未處理完畢而對告訴人心有不悅等情,足見被告發表之留言內容,動機與目的係針對與告訴人間前案爭執所為之警告,係對要將該段文字內容,直接或間接的對告訴人為通知。嗣經被害人許紘捷對被告上述留言回應「有事嘛」等語之同時,被告旋即又接續留言「操你嘛準備好收禮!錢不處理來揪輸贏。又報警。幹。這趴事關也要去關。五人交保共26萬。你要我賠你可以。10萬是給你安家費。6萬給那我不知到誰。什麼鬼的陳冠南你還是得給我10萬。過年前沒處理叫人幫你們準備收屍」、「我要睡了就這樣。遊戲開始。期限過年前送你上山頭。我三五好友都通緝,你想現找那一個。留言給我囉」等語,益徵被告上述留言之「過年前沒處理叫人幫你們準備收屍」、「期限過年前送你上山頭」等語,係以告訴人許紘捷為留言之對象,是本件業已非僅單純對外空泛之不利揚言,而係對特定之告訴人所為之恐嚇言語與行為甚明。且綜合留言文字內容以觀,其對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之惡害通知亦十分明顯,客觀上亦足以使告訴人生畏怖之心,自堪認被告有恐嚇危害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之犯意及犯行。被告辯稱僅係個人抒發心情,並非基於恐嚇之意圖云云,顯係卸責之詞,洵不足取。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恐嚇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吳俊威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個人臉書上陸續留言以惡害通知告訴人,係基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吳俊威與告訴人原係朋友關係,被告不思以理性解決糾紛,竟以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文字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所為實不足取,且犯後未能坦認全部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已有悔意,惟念及被告年紀尚輕,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至7頁),於一時衝動之情形下而為本件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留言者│留言訊息│├───┼───────┼──────┼──────────────────┤│1.│103年12月28日│吳俊威│「操你嘛B不想等。做一次解決。不是你│││上午10時30分許││們我不會那麼難過。操你嘛許紘捷黃大頭│││││棺材買一買。過年前送份大禮給你們。剩│││││下的心知肚明沒大禮也收的到小禮─覺得│││││這感受押我一年,火力我籌備好,現在就│││││是表明,我要找你打仗!」│├───┼───────┼──────┼──────────────────┤│2.│同上│許紘捷│「有事嘛?」│├───┼───────┼──────┼──────────────────┤│3.│同上│吳俊威│「操你嘛準備好收禮!錢不處理來揪輸贏│││││。又報警。幹。這趴事關也要去關。五人│││││交保共26萬。你要我賠你可以。10萬是給│││││你安家費。6萬給那我不知到誰。什麼鬼│││││的陳冠南你還是得給我10萬。過年前沒處│││││理叫人幫你們準備收屍」│├───┼───────┼──────┼──────────────────┤│4.│同上│許紘捷│「我報警?笑話。我們在文化等你多久。│││││趁散會躲起來開槍你怎樣不講?撞到的老│││││人家你不用負責麻?老人家送院警察不會│││││知道?ㄎㄎ槍我叫你開的?你在搞笑?」│├───┼───────┼──────┼──────────────────┤│5.│同上│吳俊威│「事都發生,而且這種手發你不是第一次│││││做了,難你家樓下,看車常常玻璃破,不│││││用跟我解釋,今天我不找你自然你會有人│││││請,要公開講不要密我,很公開,我怕你│││││又報警,現在很公平公開公証,要講也不│││││是你來講,不是個咖,請你爸跟上次一樣│││││談,跟你沒好說」│├───┼───────┼──────┼──────────────────┤│6.│同上│吳俊威│「我要睡了就這樣。遊戲開始。期限過年│││││前送你上山頭。我三五好友都通緝,你想│││││現找那一個,留言給我囉」│├───┼───────┼──────┼──────────────────┤│7.│同上│許紘捷│「你剛說我我車被砸。你砸的就對了辣」│├───┼───────┼──────┼──────────────────┤│8.│同上│許紘捷│「ㄎㄎ。你兄弟你害的少拿命來威脅我辣│││││。我死你能活嘛。?好好想想怎麼救那些│││││為你犧牲的朋友們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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