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90號原告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右景 被告久綖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梓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綖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未依本院裁定提出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法,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函查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2,600元(00000000+14100+5000+13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262,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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