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詠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3776號、第4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詠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詠華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5年3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