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聲請人 莊芷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㈠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
㈡依掛失止付通知書,受款人係『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莊芷璇,請說明為何要加註『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等字句,又聲請人為何會收受該張支票。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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